一、宣告失踪申请人顺序是什么
宣告失踪没有顺序,因为宣告失踪并不会影响被宣告失踪人的人身关系和所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反对,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在家人消失达到一定时间之后,则可以依法去法院申请宣告失踪,这样的话就会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处理失踪之人相关的问题。不过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一样,宣告死亡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死亡,产生的后果自然是更为严重的,而在申请条件上面要求的也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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