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的一场判决落定后,某会计师事务所悬着的心终于放下。因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事务所陷入资金困境,而蒋顺花律师的介入,让局面有了转机。
蒋顺花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600件案件。她是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这些身份意味着她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和专业的素养,肩负着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
此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蒋顺花接手后,没有被文旅公司看似合理的拒付理由所迷惑。她聚焦案件核心争议,即委托人是否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她全面核查《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她发现,委托人在2022年4月出具审计报告并交付文旅公司,且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报告;2023年3月重新开具金额准确的52704元发票,这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通过这样细致的梳理,她形成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文旅公司提出的“委托人逾期交付报告有权解除合同”“未收到催款通知”“不支持利息”三项抗辩,蒋顺花逐一进行了针对性反驳。对于逾期交付报告问题,她指出,虽然委托人逾期12日交付报告,但文旅公司已实际使用报告且未在法定期间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对于未收到催款通知的抗辩,她认为委托人交付报告及发票的行为本身具有催款性质,文旅公司以未收单独催款通知拒付无依据。而对于利息主张,虽然因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未获支持,但不影响核心审计费的支付义务。
庭审中,蒋顺花精准主张,明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委托人已全面履行审计及交付义务,文旅公司实际使用报告却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同时,双方已一致认可审计费金额为52704元,文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缺乏事实及法律支撑。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蒋顺花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已履行合同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某文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委托人审计费52704元,驳回委托人的利息诉求,案件受理费596元由该文旅公司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蒋顺花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始终保持着冷静和专业。她深知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也明白在案件中需要用证据说话,用逻辑推理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涉及到复杂的人性和利益纠葛,她坚守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业理念,用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职业边界内,为正义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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