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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原告为某施工企业承建的中学迁建工程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结算后施工企业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尚欠32万余元及利息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将项目相关经手人、施工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支付剩余款项。翁鹏威律师深知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原告的经济利益,更涉及法律对表见代理等问题的认定。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迅速梳理证据材料,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提出诸多抗辩理由。面对复杂情况,翁鹏威律师独自代表原告参与庭审,针对施工企业的抗辩意见逐一质证和辩论。他向法院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供货事实及项目承包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强调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翁鹏威律师在庭审中的专业表现,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需承担付款责任。判决施工企业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原告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案件之外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翁鹏威律师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翁鹏威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劳动案件领域成果突出。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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