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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委托人甲、乙、丙、丁、戊收到法院传票,原告己、庚、辛以被安置人身份,要求分割664号院拆迁款项共计XXX元。此前双方虽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且甲已支付68万元,但因后续款项往来产生争议,矛盾升级至法庭。
证据梳理,厘清款项性质
彭艳军律师擅长继承、房产等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仔细梳理案件事实,逐页核实拆迁协议、付款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文件。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彭艳军发现甲已向原告支付68万元分割款,同时明确后续63万元是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且甲已偿还20万元借款,原告质证时也确认了借款性质。
收集证据,佐证房屋建设
为了证明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了翻建及新建,彭艳军四处收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为甲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考虑到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彭艳军认真梳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交锋,驳回原告诉求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地向法庭呈现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他还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和庭审辩论,成功化解了这场复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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