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XX开设赌场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孙XX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然而,徐权峰律师却成功为孙XX摘掉“恶势力”帽子,并降低量刑,让孙XX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一反直觉的判决结果,背后有着徐权峰律师独特的辩护思路和深厚的专业背景支撑。
徐权峰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着两大阻碍。其一,公诉机关认定孙XX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且指控其与另一个孙XX构成共同犯罪;其二,公诉机关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情节严重。
对于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要构成恶势力犯罪,需满足人数和手段两个特征。恶势力犯罪是多个人实施的犯罪,具有共同犯罪属性,人数一般要求3人以上,且要“经常纠集在一起”。同时,恶势力犯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而在本案中,孙XX的行为不符合这些特征。徐权峰律师能精准抓住这一关键,源于他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他自2015年开始执业,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涉黑涉恶案件。在长期的实践中,他对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把握,能够敏锐地察觉案件中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的细节。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孙XX与另一个孙XX构成共同犯罪,但二人并无共同犯罪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徐权峰律师依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清晰地阐述了这一点。他在兰州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使他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抽头渔利金额的认定上,公诉机关指控孙XX抽头渔利9万元,证据不足。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并未明确规定,不能简单套用。而且,本案中大部分证人的证言存在问题,关于抽头钱的金额不一致,且大部分打牌人员是在家务农,对棋牌室每天收入情况的证言不真实或为传来证据。同时,除春节期间少量“拱猪”行为外,平时多是带有少量输赢的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金额。根据司法实践,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且有望风、护场、放爪子等典型特征的赌场,才属于情节严重。徐权峰律师能够如此细致地分析证据和法律适用,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入了解密不可分。他在办理众多刑事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关于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的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另一起宣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徐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反复阅卷,查阅大量相似案例并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与公检法充分沟通,最终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发回重审。在重一审中,徐律师指出本案系对方主动挑衅,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参与犯罪的具体情况无法认定,关键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量刑不平衡。这一系列精准的辩护意见能够提出,同样得益于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知识。
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留下的痕迹却不容忽视。对于孙XX来说,这起案件让他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对于社会而言,这样的判决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徐权峰律师的辩护工作,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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