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违章驾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江苏XX建设公司也有责任,他们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采取防护措施,这成了事故的次要原因。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认定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死者赵X的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和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他们委托了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刚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细节。他深知,要为这五名原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必须依据准确的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道路管理者因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除非道路管理者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而在这个案件中,江苏XX建设公司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在法庭上,刘刚律师据理力争,详细阐述了原告方的诉求和依据。他指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可了刘刚律师的观点。
法院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6821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需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此外,案件受理费564元也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记住这几点:
第一,施工方在施工路段一定要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因管理维护缺陷引发事故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次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生命脆弱,安全无小事。无论是施工方还是驾驶员,都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相关规定。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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