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家道律师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与高级经济师职称,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二十载,承办案件超810件,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受浙江XX公司委托,处理一起与盐城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背景与停工困境
2021年8月3日,浙江X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桩基础工程合同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合同,暂定总金额379XXXX4612.72元。XX公司于8月5日进场施工,9月1日完成部分工程后,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暂停施工,9月22日复工。期间,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原、被告于10月13日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然而,复工后施工至12月6日,被告因项目资金困难,于2022年1月1日要求原告停工,X月XX日原告寄送《催款函》,被告未予回复,工程至今未复工。
面对这一困境,汪家道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合同约定中期付款按进度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交付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但被告仅支付600万元进度款,远未达到应付款项。律师由此判断,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这为后续主张解除合同和要求支付工程款奠定了基础。
证据梳理与细节挖掘
汪家道律师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工程结算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函等。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塔吊施工部分的证据至关重要。2021年8月9日,被告致函要求原告进行塔吊基础管桩施工,2022年5月21日经工程联系函确认总施工量为240米,根据合同所附工程量和清单报价计算,含税金价款为76533.26元。这一证据明确了塔吊施工的工作量和价款,是原告应得工程款的一部分。
同时,对于材料调价补差部分,律师依据《会议纪要》和工程联系单,确认被告应补偿原告787853.47元。律师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挖掘,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庭审博弈与胜诉结果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也无需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汪家道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合同未约定利率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款、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并确认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证据洞察力和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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