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擅长精准梳理证据、严谨论证法律、高效制定诉讼策略。此次,黄宇杰律师便凭借其出色的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某烧鹅店劳动争议仲裁案。
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合作关系而非用工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申请人A主张于2024年X月XX日至2025年X月XX日期间与被申请人某区某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以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而被申请人则坚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范X系劳务合作关系。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明确了法律关系性质这一关键方向。他仔细查阅相关材料,提交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从协议中可以清晰看到,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由此,黄宇杰律师逻辑推导认为,这明确了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同时,他强调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这一关键细节的发现,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使得仲裁委能够从根本上考虑双方关系的性质。
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证据链拆解
申请人提出了“受被申请人管理”的证据,试图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面对这一情况,黄宇杰律师团队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反驳。
对于工资发放,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黄宇杰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从未直接发放薪酬,并提出质证意见“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从工作安排与考勤方面来看,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股东X哥”)安排,黄宇杰律师据此抗辩“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在招聘入职环节,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黄宇杰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抗辩“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通过这样细致的证据链拆解,黄宇杰律师成功瓦解了申请人“劳动关系从属性”的主张,让仲裁委对双方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黄宇杰律师敏锐地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申请人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例如未提供被申请人授权范X招聘的书面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XXXXXXX”)系申请人单方修改,真实名称为“XXXXXXX”,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实为范X因违法被拘留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临时接单。通过严谨的逻辑推导,黄宇杰律师让仲裁委认识到申请人证据的不足,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被申请人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
最终,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案字[20XX]XXX号裁决书,认定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某区某XX烧鹅店在20XX年5月18日至20XX年6月29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黄宇杰律师凭借其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为被申请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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