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李某某而言,初始面临诸多不利事实。范某持有转账记录,且有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作为表面证据,这使得李某某在借贷关系的认定上处于被动。此外,范某明确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给李某某的抗辩带来一定压力。证据方面,李某某虽持有借款协议书原件,但需对其持有原件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否则难以削弱范某证据的证明力。
胡雨薇律师作为李某某的代理人,主要从事实不清和借贷合意缺失的方向切入抗辩。针对范某依据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主张借贷关系,胡律师指出范某对李某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原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这一矛盾点削弱了范某证据的可信度。同时,胡律师运用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0万元实为投资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付款后刘X称希望下周推进顺利,付款后次日XXX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返还协议原件,付款后成立了xx公司,且XXX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xx公司经营决策。这些事实表明,款项用途并非借款,而是用于公司经营,从而否定了双方的借贷合意。此外,胡律师还指出范某在资金来源陈述上前后不一,一审称“个人出资”,二审改口“企业拆借”,进一步质疑了范某主张的真实性。
庭审中,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质证成为关键交锋。范某认为一审线上开庭无法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直接质证,也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胡律师则当庭展示电子证据并申请法庭核验,强调该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李某某的抗辩主张,也能对李某某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原件的事实进行合理解释。同时,胡律师指出范某未能就借款事实的沟通过程向法庭作出明确说明,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要件。本案虽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但范某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范某对李某某持有借款协议书原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资金来源陈述前后矛盾,而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其抗辩主张。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仔细审查对方证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找出其中的矛盾点和漏洞,如本案中对借款协议书原件持有情况的质疑;二是收集有力的反证,从事实层面推翻对方的主张,如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性质为投资款;三是关注对方陈述的一致性,利用对方陈述的前后矛盾削弱其主张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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