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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某泵业公司收到一纸催款通知后却陷入收款困境。原来,该公司按合同供应化工泵后,化公司和中公司未依约支付验收款和质保金,泵业公司催款无果后起诉,一审判决两公司付款,化公司不服上诉。
合同分析定身份
律师邵如阳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此案后,仔细分析合同文本。通过逐字逐句研究合同中首部当事人信息、产品交付、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条款,发现其中均将化公司与中公司并列表述为“甲乙方”。特别是第9.1条明确把二者作为共同付款义务主体和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据此,邵如阳向法院重点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而非化公司所主张的“仅系代采购方”。
条款效力引法规
合同第7.1条约定泵业公司收款需以中公司向化公司付款为前提。邵如阳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指出该条款是大型企业给中小企业设置的不合理付款条件,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此主张被一、二审法院采纳,排除了化公司以“中公司未付款”为由的抗辩。
二审抗辩维原判
针对化公司的上诉,邵如阳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他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证明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对于化公司“非共同买受人”“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上诉观点,逐一反驳。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其答辩意见,维持原判,化公司作为共同买受人承担付款责任。
邵如阳以其专业的合同分析能力和对法规的精准运用,为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的交易中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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