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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原告临汾某商砼有限公司起诉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要求共同支付混凝土货款383578.95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78512.66元。原告称被告一因开发某幼儿园项目向其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合同,供货总价684886.95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二、被告三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王世奇律师临危受命,担任被告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精准抗辩
王世奇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提出有力抗辩。他明确指出被告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未参与案涉项目的任何施工及结算。对于合同和结算书上加盖的“项目部”椭圆形章,他主张该章并非被告一授权刻制,与被告一无关,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通过证据分析,证明实际施工人系被告二、被告三,其应对欠付货款承担支付责任。王世奇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清晰思路,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二、被告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砼款383578.9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王世奇律师成功为委托人免除了578512.66元的支付责任,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展现。
案件之外的收获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王世奇律师在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也让更多人看到了他的办案风格和职业素养。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排忧解难。通过这起案件,王世奇律师进一步积累了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的经验。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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