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车辆剐蹭,会让自己陷入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中。2024年,邱某超车与王某车辆剐蹭,发现其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也给出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
这时,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介入了此案。常洁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争议解决部主任等职,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五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尤为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
首次庭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常洁律师经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她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指出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补充侦查,提交了相关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常洁律师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面对这些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常洁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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