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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世纪大道XX处,一场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往日的平静。HX驾驶的轿车因转向不当,撞上了W某驾驶的C某所有的新车,以及S某驾驶的轿车,W某受伤,C某的新车也严重受损。
C某的新车购置仅半年,虽经A公司赔偿修理损失,但C某认为车辆严重贬值,遂诉至法院要求HX赔偿贬值损失。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确定贬值损失,判决HX全额赔偿。然而,HX不服,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C某委托,全程代理本案一审、二审。
二审举证,全面反驳
沈玉玮律师围绕“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应由HX承担”的思路展开工作。他举证证明,案涉车辆作为新车,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车辆安全系数等受不可逆影响,贬值损失客观存在。
针对HX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沈玉玮律师详细查阅资料,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具备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确定合理。对于赔偿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明确应由HX单独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上述观点充分举证、严谨说理,逐一反驳HX的上诉理由。
二审胜诉,维护权益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C某成功获赔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以及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费用。
沈玉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捍卫了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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