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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在这起诈骗案中,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被告人阎X提供了有效的辩护。
案件背景
20XX年XX月XX日,被告人阎X通过封XX认识了被害人刘XX,谎称有新冠抗原进货渠道,提出与刘XX合伙倒卖新冠抗原。XX月XX日至XX月XX日,阎X以支付新冠抗原进货款的名义骗取刘XX共计6.3万元,并将骗来的钱用于日常开销和家人看病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到阎X家中传唤时其不在家,经家属电话联系,阎X回到家中配合调查。
律师行动
张志来律师介入案件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仔细查看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研究过程中,张志来律师特别关注了阎X到案的过程。
关键发现
张志来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到阎X家中传唤时他不在家,但经家属电话联系后,阎X主动回到家中配合调查。从这一细节出发,张志来律师进行了逻辑推导。他认为,虽然阎X一开始不在家,但在接到家属通知后主动返回,表明他具有主动到案的意愿。而且,在到案后,阎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影响案件走向
张志来律师将这一关键发现及逻辑推导向法院进行了阐述。公诉机关和法院经过审查,认可了阎X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阎X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阎X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张志来律师的努力为阎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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