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阴市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庭审现场,气氛紧张。被告人PX因参与传销活动面临严重指控,非法吸纳资金数额巨大。此时,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走上辩护席,一场激烈的法律交锋即将展开。
陈军2003年开始执业,此后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超60%。他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集团犯罪及电信网络诈骗等,涉及众多罪名。
回到这起传销案,涉案主体A公司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截至案发,A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PX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陈军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庭审中,陈军明确“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案发后A公司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PX系公司工作人员,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法院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另一起案件中,在销售假药案里,被告人XX受雇参与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量刑面临不利。陈军接受委托后,细致阅卷核证,明确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的本质区别,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陈军在多起案件中,凭借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严谨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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