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楷律师代理的一起药品经销合作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办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该案系药品经销领域常见纠纷,涉及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及违约金标准等核心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案中,双方就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主张,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支出费用166万余元,据此诉请解除协议、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则抗辩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
接受委托后,单楷律师结合自身在云南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核查了合同条款、药品回收凭证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针对争议焦点,单楷律师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方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回收程序合法性、违约金标准等要点展开辩护,清晰阐述法律依据。他紧扣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指出原告诉请违约金畸高;同时剥离无关第三方责任,明确被告合同主体边界;还针对原告回收药品程序瑕疵、证据合理性提出质疑。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最终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赔偿金额。该案的办结,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扰,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单楷律师提醒,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主动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涉及违约金条款时,要注意其合理性,避免过高的违约金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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