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浙江X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宁波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浙江XX公司,水电安装部分施工认定有误,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浙江XX公司未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等。浙江XX公司委托汪家道律师进行应诉。汪家道律师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案件细节,发现宁波XX公司在付款进度、竣工验收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及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而宁波XX公司未按约定执行。
艰难应对
二审中,宁波XX公司提交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水电项目甩项前由浙江XX公司施工。汪家道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其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阐述浙江XX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竣工图纸和资料,消防工程由宁波XX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浙江XX公司提供。他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有效维护了浙江XX公司的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汪家道律师代理的浙江XX公司主张成立,驳回了宁波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宁波XX公司需支付浙江XX公司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浙江XX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汪家道律师的专业代理为浙江XX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其合法权益。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汪家道律师在建筑工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
案件之外的收获
此案不仅展现了汪家道律师卓越的办案能力,也为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他在处理复杂的建筑工程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制定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汪家道律师表示,将继续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理念,在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深耕细作,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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