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有哪些法律说明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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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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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未成年的保护权益由相关的父母进行执行,并没有第1、第二的区分。相关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如不能够进行这类监护权利的义务时,可由相关的亲属或相关的居委会、村政府进行指定这类监护人,合法的保护其正常的成长和合法法律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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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法律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如亲属或朋友没有人进行担任这类监护人的,可有相关的当地政府进行监护,或当地政府进行指定的,对这类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这类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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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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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二,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关系密切又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在客观上具有监护能力。在这些第二顺位的监护人之中,如果就谁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的,则需从中进行选定,从而法定监护转变为指定监护。监护人的指定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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