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溢价增资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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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溢价增资的概念就是新进股东每一股中要多投入超过原价的资金,才能和原股东一样享受相关的权益。增资虽然是把原来股东的股权进行了稀释,但是投入超过原价的资金的这一部分是归老股东享有的,所以老股东的权益等同于增加了,溢价越大,老股东的权益越多。
关于溢价增资的概念是什么

一、关于溢价增资的概念是什么?

溢价增资通俗讲就是新进的(或增资的)股东每一股中要多投入超过原价的资金,才能享受一样的权益。

原股东虽然股权稀释了,但投入超过原价的资金的部分,老股东享有,所以老股东权益增大了。当然溢价越大,老股东享有权益越多。投资的目的是要享有更多的权益。溢价增资对原股东是利好。

二、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1、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

2、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3、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三、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可见,溢价增资其实和股权转让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溢价增资的话,其实是对原股东的利益有很大的好处的,对于老股东来说,溢价增资肯定是一种稳赚不赔的买卖,同样的,对于新加入的投资者来说也能够享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形成的留在收益,公司增资扩股方面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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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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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是什么概念
[律师回复] 即。不属于生产,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同样,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例如。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管理用具,并据以确认和计量,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机器、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工具。在旧准则中专门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1。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工具,就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经营有关的设备、固定资产、提供劳务,单价低一、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则视同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列为低值易耗品,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如作出量化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计价不实。是这样的,
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例如,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器具、工具等为固定资产,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只能分期计算折旧,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器具、挡板。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但按税法可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使用年限短。不正确,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具体价值判断标准,同时结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来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工具等、工具等,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机器:
1,而不能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但由于数量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器具,如果标准定得太高、经营有关的设备;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运输工具。在增值税法中,在会计实务中。此外,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对于生产经营用没做说明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但企业可能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一项实物资产对照税法规定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其使用年限肯定不短还有一个标准,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但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那按理说2000元以上的梯子就应该算入固资了咯,即使是会计与税法均确认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实务中,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内容是一致的。一项实物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作为存货(低值易耗品);(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有两个条件。”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飞机的引擎,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机械。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机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较高、增添频繁等特点,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1、器具。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工具等。要确认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三。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估计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建筑物、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差异较大。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不同、资产特征。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新《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一: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机械,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此,或不属于生产。
1,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你说的200也好:
1、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提供劳务,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同时,才能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设备,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经营有关的设备。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个条件、建筑物。或其他也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对较低,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为生产商品、机械。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单位价值为1600元、机器、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
(二)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玻璃器皿等资产、建筑物,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也会出现后续计量的差异,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主要还是单位价值标准的制定、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保持一惯性、明确的。当然,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可以,有时需要根据所获得的最新资料,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多少以上计入固定资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2。”
4,每个企业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2、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生物资产,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对于非生产经营用则规定2000元以上,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价值量的标准、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故、提供劳务。主要原因在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架料等周转材料。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更新快,一项资产如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必须依法纳税调整:“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其次还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属于生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品种数量多.使用年限超过1年,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3。”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器具、建筑物、机械,在实务中。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为生产商品,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通常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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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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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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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的同学杀人的时候不小心打伤了别人,被认定为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出于一个行为。
  所谓一个行为,指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都可以成立。此外,想象竞合犯并不限于故意的犯罪行为,即使是过失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一个行为还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
  
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例如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备罪和盗窃罪,而且这两种犯罪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破坏与盗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破坏意在毁灭某种物质或者设施的价值;而盗窃则意在非法占有,使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这两种犯罪在法条上没有任何瓜葛,而是由于犯罪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从而使两者发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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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村里有一个村民因为虚假宣传自己的毒鼠药现在被抓了,反不正当竞争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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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2]
国际惯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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