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X公司就以股价未明显下跌为由,主张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2006年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执业经验,抓住了从大盘、行业与个股走势对比来认定重大性这一关键机会。
徐晓律师接案后,立即带领团队全面分析案件情况。有着多年证券欺诈诉讼实务经验的徐晓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他迅速组织团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判例,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准备。
在诉讼过程中,XXX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其股价在揭露日当天上涨0.36%,且揭露日后一个月内整体上升了7.86%,绝大部分交易日的换手率均在5%以下,同时在披露年度报告后多个交易日股价持续下降,主张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
针对这一抗辩,徐晓律师团队于庭审中提出了创新观点。徐晓律师指出,在揭露日前后六个交易日,XXX公司的股价自身发生了明显的背离情况,揭露日前六个交易日上涨15.29%,揭露日后六个交易日下跌3.23%,前后对比整体波动差异达到18.52%,反映出市场由于虚假陈述的揭露从上涨转为下跌,说明违法行为的揭露对股价产生了明显影响。
徐晓律师还进一步补充,揭露日后六个交易日对比深证综指、深证成指以及XXX股价的涨跌情况,深证综指上涨了3%,深证成指上涨了2.43%,但同期XXX是下跌了3.23%,XXX和两大指数的偏离值均超过了5%,说明在市场整体上涨的情况下,XXX是逆势下跌的,而这一下跌是由于其违法行为的揭露导致的。此外,揭露日后XXX所属的电子元件行业在六个交易日内上涨了3.76%,说明XXX的走势也是与行业相背离的。并且,2024年2月28日因放开量化交易传闻股市大幅下跌,XXX当天跌停与大盘和行业指数同步,2月29日大盘和行业指数均整体强势上涨,但XXX受立案调查负面影响涨幅仅为0.36%,若没有当日大盘和行业的拉升,XXX的股价暴跌将显而易见。
经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法院认定,虽然揭露日当日XXX股价上涨0.36%,随后六个交易日内XXX的累计跌幅仅为3.23%,但同时期大盘指数及行业指数均明显上扬,可见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对XXX的股价是有抑制性影响的,据此认定案涉违法行为具有重大性。
徐晓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的胜诉,不仅为委托人桂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重要的是为后续类似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确立了“重大性”认定的新视角,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徐晓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再次展现了卓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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