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合同主体抗辩、违约否认等意见,试图逃避责任。2024年开始执业的田小馨律师凭借其执业以来积累的丰富经验,紧紧抓住完整证据链和严密法律论证这一关键点,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田小馨律师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终止通知、履约证据、违约证据等全套材料。202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件案件的她,在合同事务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精准论证了合同的约束力及对方根本违约的事实。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2024年11月10日,田小馨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书面意见,请求驳回管辖权异议,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11月15日,仲裁庭初步答复认为管辖权存在一定争议。田小馨律师当日补充理由,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且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对管辖权提出过异议。11月20日,仲裁庭重新合议后,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
接着,被申请人又提出合同主体抗辩。11月25日,田小馨律师再次提交书面材料,请求认定合同主体适格,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11月30日,仲裁庭初步认为合同主体认定存在困难。田小馨律师补充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主体的规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被申请人就是合同的适格主体。12月5日,仲裁庭最终认定合同主体适格。
对于被申请人的违约否认,12月10日,田小馨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展示履约证据、违约证据等,清晰阐述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补贴返还等核心主张。被申请人仍坚称自己未违约。田小馨律师引用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说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停止销售、未拆除品牌标识且欠付补贴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最终,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核心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品牌商品、拆除全部品牌标识及装潢,赔偿违约损失,返还优惠补贴,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田小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商事仲裁规则与特许经营纠纷裁判逻辑,以完整证据链与严密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品牌权益与经济利益,为品牌渠道合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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