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XX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然而,被申请人却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存在异议,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使得案件变得复杂起来。而处理这起复杂案件的正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
陈步青律师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拥有大学本科学历。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
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一方面,被申请人直接否认劳动关系,试图以此规避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工资标准存在争议,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赔偿的计算基数,而且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也需要医疗证据支持。面对这些难题,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载明“休息肆个月”,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但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针对被申请人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申请人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申请人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申请人主张日工资320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被申请人的异议。
在停工留薪期问题上,被申请人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陈步青律师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赔偿合计173502元。这起案件的成功裁决,不仅体现了陈步青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工伤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素养,为更多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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