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纠纷案件中,保全措施的解除程序是一个关键环节。合法且符合规定的解除申请,是成功解除保全的决定性因素。2024年执业的汤思骑律师,凭借多年政务法律工作积累的经验以及律师执业后的实战打磨,精准抓住了解除保全申请这一关键机会。
2025年2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就申请人温某某与被申请人XX县XX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作出(2025)云0x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汤思骑律师在接受申请人温某某的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汤思骑律师2024年开始正式执业,此前他兼具多年政府机关工作经历,深耕政府法律事务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政务处理经验和行政法律实务能力。接案后,汤思骑律师指导申请人准备解除保全申请书。
之后,汤思骑律师代表申请人向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在这个过程中,汤思骑律师与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沟通。汤思骑律师在提交申请书时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案符合解除条件。法院初步表示需要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和情况。汤思骑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提供了一系列能够证明申请合法性的材料,如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等,以说明解除保全措施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XX县XX公司名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解除账户内资金以实际冻结金额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汤思骑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解除了32.3万的财产保全措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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