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小额盗窃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然而,在浙江省xx县的一起盗窃案件中,当事人却因律师的专业辩护获得了不起诉的决定,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当事人是一名初犯,他多次在浙江省xx县的多家店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衣物,涉案总价值为人民币1419元。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这个关键时刻,当事人委托了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的蔡泽业律师为其辩护。
2018年开始执业的蔡泽业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接手此案后,他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同时,蔡泽业律师依法会见了当事人,深入了解其作案动机、到案经过以及悔罪态度。
蔡泽业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成功挖掘出当事人存在的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首先,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一时糊涂,主观恶性较小;其次,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盗窃事实,构成坦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再者,当事人主动全额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涉案衣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还额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最后,他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教育。
基于这些情节,蔡泽业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在意见中,他重点阐述了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同时,蔡泽业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充分说明对当事人从轻处理的必要性。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蔡泽业律师持续跟进进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补充讯问、材料核实等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
浙江省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初犯、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这一决定避免了当事人留下刑事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蔡泽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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