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有暴力倾向探视权可以取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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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方有暴力倾向可以取消和中止探视权的。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限制甚至剥夺。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给予必要的限制。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发生一定的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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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有暴力倾向探视权可以取消吗?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中止恢复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夫妻在选择离婚时,就会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如果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可以拥有探视子女的权益,此项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但是如果探视的一方出现了一些法律不允许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或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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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家庭暴力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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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取证方法及应对措施
一、证据形式及注意事项
1.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照,照受伤部位的同时,要照脸,以证明关联性;
2.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
3.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1)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因为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而打派出所电话往往没有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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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
7.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二、应对措施
1.适时分居;
2.向相关机构求助,寻找紧急庇护场所;
3.对施暴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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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6.起诉离婚、侵权纠纷等,追究施暴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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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因为涉及数个罪名,会数罪并罚。具体能判几年,还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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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判给女方。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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