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份《收条》能否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事实存在成为核心争议点。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执业经验,精准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证据问题,为当事人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
肖康律师接受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的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这一关键动作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专业素养。2024年执业至今,肖康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他很快发现一审判决存在多处问题。
在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主张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应由原股东承担,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2025年,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如债务形成过程、原股东是否知晓等)无法查清。肖康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一审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影响了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明。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重视,进一步审查了相关情况。
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本案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2020年),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收款或收货事实,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进一步提交买卖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实际产生;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5)藏0xxx2民初4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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