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与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关键程序点。个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无相应资质,所签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成为了维权的核心要点。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抓住了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结算主张工程款这一机会,为原告维权奠定了基础。
许青山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梳理核心证据。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逾300件案件的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仔细梳理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同时,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查明了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精准确定了责任人员。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许青山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推进能力。他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在确定责任主体时,许青山律师提出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法院初步认为追加易X为被告缺乏足够依据。许青山律师随即补充理由,附上相关财务付款审批资料,证明易X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最终,法院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意见,追加易X为被告。
在利息认定方面,许青山律师明确提出工程款利息起算点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而非结算次日,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院起初对此提出疑问,许青山律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说明该利息起算点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认可了许青山律师的主张。
经过许青山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许青山律师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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