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某某原本是去瓜地干活,谁能想到,2023年9月5日这一天,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着他和其他三名雇工在途中出了事。车辆轮胎爆胎加上操作不当,直接翻下了路基,各某某受伤严重。经交警认定,各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紧急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天,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的住院医疗费。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又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经鉴定,他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还有相应的营养、护理和误工期限。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新MXXX号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和路某银都是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正在提供劳务途中。路某某虽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怎么都谈不拢。
各某某实在没办法,找到了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其团队。刘晟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承办过数百件案件,在处理这类纠纷上经验丰富。
案件的难点可不少。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怎么认定、保险公司该怎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路某某和路某银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是多少,还有路某某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
刘晟律师团队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针对性的举证和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的证据链,清楚地证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了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他们主张这起事故是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的,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同时,他们驳斥了路某某“协议已赔偿完毕”的说法,指出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还没进行,没涵盖全部损失,而且协议不能对抗各某某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他们还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路某某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按比例分担。最终,成功为各某某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是自身无责任,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也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得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这样后续索赔才有依据;第三,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和侵权人的免责主张,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明确各种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在遭遇类似事故时,不要慌乱,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里,刘晟律师凭借精准的策略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各某某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成功追回了赔偿款。他在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处理各类纠纷,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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