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产为双方共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2021年执业的吕泽宇律师凭借丰富的民事案件处理经验,紧紧抓住证据规则这一关键点,为被上诉人成功维权。
吕泽宇律师接案后,首先进行了梳理案件证据这一关键动作。2021年开始执业的他,在执业过程中独立承办过百余笔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重点举证出案涉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上诉人婚前单独签订、首付款收据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房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被上诉人单独所有,且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流水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贷款。同时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均无固定收入,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房贷的情形,从而主张案涉房产应认定为被上诉人婚前财产。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拟证明其缴纳房屋贷款的事实。2024年[假设时间,可根据实际修改]X月X日,吕泽宇律师针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该电子凭证无法证明收款人的详细信息、无原始载体对应,且仅有少量记录标明房贷,其余均未标注,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吕泽宇律师依据证据规则,补充提交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拟证明20XX年X月起案涉房屋的房贷均由被上诉人母亲转给被上诉人后缴纳,进一步佐证案涉房产的还贷与上诉人无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吕泽宇律师结合一审证据及二审质证意见,围绕案涉房产的婚前属性、产权登记效力、上诉人举证不能等核心要点展开辩论,坚持案涉房产为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吕泽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为被上诉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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