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当事人常常遭遇诸多难题,如责任认定模糊、证据效力存疑等。某建设公司将某生态林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审理。
面对此次案件中的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卓玛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她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和法律分析,制定了全面的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卓玛律师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证据质证环节,她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同时,在质量责任反驳上,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她还进行了程序合规性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令人满意。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卓玛律师的专业能力。她成功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了被告C的付款责任;精准否定了原告证据的效力,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不合理工程款主张;清晰划分了质量责任,减轻了被告方的责任。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卓玛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解决了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付款难题,展现了其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度和责任心。她始终秉持“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未来也将继续为更多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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