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本案中,原被告分别为犯罪嫌疑人DX和公诉机关。争议焦点在于,DX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初,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显示,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后,同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然而,这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
储博刚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他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接着,依据DX的陈述以及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对于本案的构罪认定缺少关键前提,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进一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可能会以DX提供银行卡取现并获取报酬的行为,认为其应当明知款项的违法性质。但储博刚律师回应指出,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是关键问题,不能仅依据DX的取现行为就认定其构成犯罪。同时,DX主观上对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明确的方法论。一是重点核查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这是认定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础;二是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三是进行充足的法律与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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