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世铿律师此次代理的这起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XX年至20XX年间,委托人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先后与某建筑公司、项目相关责任人签订案涉工程一期、二期《石材幕墙外装饰(干挂)工程承包合同》及配套《仿石瓷砖购销合同》,约定承包某商业广场石材幕墙干挂工程并供应仿石砖。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62,693元未付,委托人多次追讨无果。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案件的复杂性。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四份案涉合同、工程量计算表、工程结算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这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庭审中,两被告提出了多项抗辩,这使得案件的走向充满了不确定性。
针对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章世铿律师重点进行了举证。他指出案涉合同首部均载明甲方为该建筑公司,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为真实印章,且项目相关责任人系该建筑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将印章交由该负责人使用,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合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建筑公司,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类案生效判决的认定意见,主张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这一系列的举证和主张,为突破建筑公司的主体抗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工程结算问题上,章世铿律师同样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他举证工程量计算表、结算单均由项目相关责任人雇请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超过两年,被告方怠于结算且未提出相反结算结论,上述结算材料应作为工程价款定案依据;同时提出案涉购销合同系为履行承揽合同而签订,双方实际履行中亦合并结算、付款,为避免诉累应一并审理。对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章世铿律师仔细核对全部付款记录,就被告主张的20,000元款项性质作出抗辩,虽最终法院未采纳该款项为工人保险款的意见,但结合总价款与已付款项的核算,明确了实际欠付金额。在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方面,章世铿律师认可委托人无施工资质导致承揽合同无效,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同时主张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自约定付款期限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主张亦有合同依据。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就上述争议焦点与被告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充分举证、质证,并结合法律规定与类案判决,清晰阐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章世铿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了判决。判决认定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筑公司为案涉合同相对方,项目相关责任人确认其为合同履行主体,构成债的加入,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款152,693.24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因案涉承揽合同无效,驳回委托人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负担284.71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654.91元,两被告需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委托人。这一判决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章世铿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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