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前,被告方抛出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策略。XX公司上饶XX公司坚称自己不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而XX公司(总公司)则主张对分公司债务无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也以各种理由试图摆脱可能的连带责任。并且,被告方还提出案涉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主张如果成立,将在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上给原告XX公司带来极大的程序劣势。一审法院在审理初期,似乎受到被告观点的影响,这使得XX公司面临败诉的风险。
就在此时,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郑智接手了此案。郑智律师有着丰富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履行细节是胜负的关键。郑智律师迅速转换赛道,将重点放在了证据固定和法律论证上。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认定和法律关系性质上。郑智律师运用自己在民商事案件中的专业技巧,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展示。他当庭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针对责任主体的问题,郑智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进行了严谨的法律论证,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当郑智律师条理清晰地阐述完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后,被告方的代理人明显有些慌乱。他们原本以为自己的策略能够奏效,但面对郑智律师的专业应对,一时无言以对。在郑智律师的有力论证下,被告方代理人开始频繁地查阅资料,试图找出反驳的理由,但最终也未能提出有效的观点。
最终,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由为“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并且明确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但郑智律师也提醒XX公司,后续仍存在执行的问题。如果XX公司上饶XX公司和XX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判决,可能需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郑智律师表示,他会继续关注案件的执行情况,为XX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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