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称,协议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他已分多笔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后来发现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自己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祁某认为况某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便将况某和某公司告上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要求况某返还股权转让款2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时,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喻佑松律师受况某和某公司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诉讼。喻佑松律师执业至今承办了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经验十分丰富。
喻律师针对祁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出了一系列抗辩意见。他指出,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某分别向祁某转让15%、5%股权,祁某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况某从未承诺替祁某实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且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的相关承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系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且祁某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祁某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祁某自201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完全了解,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案涉协议相关不符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某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某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案涉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是祁某要求况某及相关人员对公司固定分红作出承诺,且祁某提起本案诉讼系因行业利润率下降、公司现金流紧张,意图逼迫况某等人回购其股份,并非因股权转让存在违约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祁某与况某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某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某均签字确认;祁某配偶与况某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祁某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案涉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变更登记,祁某对公司实际情况知情;某公司2021年增资至2000万元的决议经祁某签字,其认缴出资额增加后实缴义务应由自身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某自行承担。况某和某公司成功避免了经济损失,实现了诉讼目标。
在遇到股权转让纠纷时,大家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清楚了解协议内容和公司实际情况,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喻佑松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在民事和刑事领域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民事案件方面,他承办数百起案件,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这起股权转让纠纷中,他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全面的证据收集和专业的法律运用,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表现不仅体现了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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