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上诉人张XX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上诉人闻XX因不服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了上诉。此次纠纷围绕着闻XX向张XX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展开,还涉及另一名原审被告闻XX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案件中,2017年X月XX日,闻XX向张XX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了借款金额及利率。2017年X月X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进一步明确了款项交付、债务承担与担保等事宜。汪家道律师依据张XX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以及《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主张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闻XX尚欠张XX借款本金277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XX的证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借款利息因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也予以支持。对于闻XX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公司清算程序违法,闻XX作为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应就闻XX对张XX所负债务按20%的比例范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闻XX虽抗辩签名系虚假,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采信。不过,该判决结果引发了闻XX的上诉。
在二审阶段,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闻XX提供了鄞州银行网上银行的交易凭证,试图证明《债权债务确认书》存在误导。然而,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认定。汪家道律师秉持专业态度,继续从法律事实和证据出发为张XX争取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于公司担保行为效力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涉案《债权债务确认书》虽约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张XX也未审查,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所以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清算报告中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的约定,闻XX作为持有20%股份的股东,需按此比例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汪家道律师在整个二审过程中,紧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凭借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协助法院查明事实,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综上,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多方努力和法律程序的推进,最终有了结果。汪家道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结合自身二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积极维护当事人张XX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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