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失职惩戒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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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失职惩戒需要承担护失责或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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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

相关法规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综上所述,监护人如果失职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切记不能使用暴力管教,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作为监护人一定要放在心上,不然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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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失责或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
【事件经过】
备受关注的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日前告破。警方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张会英,该犯罪嫌疑人已跳井自杀。
然而,这并不是近期发生的惟一一起伤害儿童事件。吉林长春“3·04”盗车杀婴案;6月21日,南京市22岁妈妈饿死女童案;7月18日,河南民警酒后摔童事件;7月23日,北京男子当街摔死两岁女童案件;哈尔滨出生56天的女婴体内发现4根穿透内脏的钢针,而嫌疑人竟是女婴的亲生父亲……这一起起接二连三发生的针对儿童的案件让人触目惊心。
这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发生后,社会也在反思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完善?有没有必要将“从重处罚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写入《刑法》?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否要加大力度?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又该如何担责呢?本期,本报律师团队将为你评析两则相关案例。
案例1
母亲忙家务 8岁童天台失足坠亡
明明(8岁)和亮亮(7岁)都是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潭村出租屋的孩童,时常相约玩耍。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张女士正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应允了,也没有问两个小孩要到哪里去玩儿。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的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小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明明的妈妈遂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
经查实,事发的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亮亮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对天台门的管理存在疏漏,致使两小孩可自行登上天台,最终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
至于明明的母亲,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脱离监护自行外出,并且对其去向不予理会,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其也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明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出租屋房东承担40%的民事责任,亮亮母亲承担30%的民事责任,明明的母亲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案例2
父母忙看铺 3岁儿坠入水池溺亡
陈女士与丈夫在广州市番禺区承租经营一商铺,两人育有3个孩子,本是其乐融融的五口之家。谁知天有不测风云。7月4日下午,陈女士和丈夫把最小的儿子小良带到了店铺。期间,3岁零8个月的小良趁家人不留意溜出店外,穿过马路走到对面的某公司宿舍大院的景观鱼池边玩耍。
由于忙着做生意,大人们并未留意小良的行踪,以为小良只是到了隔壁店铺玩耍。直到几分钟后,陈女士发现孩子不见后马上四处寻找。随后,宿舍大院传来“有小孩掉水里了”的呼叫声,陈女士和丈夫闻讯赶到,得到的却是小良已溺水身亡的噩耗。伤心的陈女士和丈夫把宿舍大院所属的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后,最终酌情确定小良的父母承担50%的民事责任,宿舍大院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民事责任,大院所属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
专家说法
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讲师、教育研究者胡乐乐认为,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法律责任。他表示,按理说,未成年孩子出事,如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监护人无需担责,可以“”。
胡乐乐指出,“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只有这样,监护人才能不敢掉以轻心,孩子的安全才能有更多、更好的保障。”
相关法规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失责或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是以上规定只是对监护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及具体案情,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界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更加慎重。这种案件中,孩子的身体遭受重伤甚至死亡,对于其监护人来说已经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的情况下,对其监护人判处刑期较长的实刑的话,也不利于保障孩子的后续治疗和起居照顾,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建议法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慎重作出判决。
【事件经过】
备受关注的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日前告破。警方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张会英,该犯罪嫌疑人已跳井自杀。
然而,这并不是近期发生的惟一一起伤害儿童事件。吉林长春“3·04”盗车杀婴案;6月21日,南京市22岁妈妈饿死女童案;7月18日,河南民警酒后摔童事件;7月23日,北京男子当街摔死两岁女童案件;哈尔滨出生56天的女婴体内发现4根穿透内脏的钢针,而嫌疑人竟是女婴的亲生父亲……这一起起接二连三发生的针对儿童的案件让人触目惊心。
这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发生后,社会也在反思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完善?有没有必要将“从重处罚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写入《刑法》?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否要加大力度?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又该如何担责呢?本期,本报律师团队将为你评析两则相关案例。
案例1
母亲忙家务 8岁童天台失足坠亡
明明(8岁)和亮亮(7岁)都是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潭村出租屋的孩童,时常相约玩耍。7月20日下午,亮亮又来找明明玩耍,明明的妈妈张女士正忙着做家务,没有多想便应允了,也没有问两个小孩要到哪里去玩儿。两人来到亮亮家后,发现亮亮的妈妈收衣服后没有锁上五楼天台的门便出门买菜了。两人兴奋地跑上楼顶玩耍。没想到,小明突然攀爬至平台护栏外的飘台处,失足坠楼,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明明的妈妈遂将出租屋房东和亮亮的母亲告上法庭。
经查实,事发的出租屋楼顶所设置的护栏高度并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出租屋房东未及时进行修缮,且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亮亮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放任儿子与其他小孩登上天台玩耍,且在使用出租屋天台后,未将天台门关闭,对天台门的管理存在疏漏,致使两小孩可自行登上天台,最终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
至于明明的母亲,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脱离监护自行外出,并且对其去向不予理会,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其也应对明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明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出租屋房东承担40%的民事责任,亮亮母亲承担30%的民事责任,明明的母亲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案例2
父母忙看铺 3岁儿坠入水池溺亡
陈女士与丈夫在广州市番禺区承租经营一商铺,两人育有3个孩子,本是其乐融融的五口之家。谁知天有不测风云。7月4日下午,陈女士和丈夫把最小的儿子小良带到了店铺。期间,3岁零8个月的小良趁家人不留意溜出店外,穿过马路走到对面的某公司宿舍大院的景观鱼池边玩耍。
由于忙着做生意,大人们并未留意小良的行踪,以为小良只是到了隔壁店铺玩耍。直到几分钟后,陈女士发现孩子不见后马上四处寻找。随后,宿舍大院传来“有小孩掉水里了”的呼叫声,陈女士和丈夫闻讯赶到,得到的却是小良已溺水身亡的噩耗。伤心的陈女士和丈夫把宿舍大院所属的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后,最终酌情确定小良的父母承担50%的民事责任,宿舍大院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民事责任,大院所属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
专家说法
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讲师、教育研究者胡乐乐认为,父母的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呼吁应该采取行动,让监护人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法律责任。他表示,按理说,未成年孩子出事,如果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责任,那么监护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导致监护人无需担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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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1、《民法通则》第18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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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失当行为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或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监护人的监护失当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时适用上述民事责任形式,并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不论监护行为失当到何种程度,监护人都应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另人民在审理因监护失当行为而引发的相关民事案件中,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的原告资格,在其法定代理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可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或者代未成年人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监护失当还可能承担监护权被变更、撤销的责任,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都作了相关规定。
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没有对危险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监护人在明知存在危险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全面地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管,尽最大努力避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事情发生,若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护失当行为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监护义务,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或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监护人的监护失当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时适用上述民事责任形式,并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同时不论监护行为失当到何种程度,监护人都应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另人民在审理因监护失当行为而引发的相关民事案件中,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对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是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的原告资格,在其法定代理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可由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作为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或者代未成年人联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委托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监护失当还可能承担监护权被变更、撤销的责任,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都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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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文件以及法律法规有吗?请大家给我在网上找找好不好?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回答一下有关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文件规定的法律吧。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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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大人,你好。我想请教一下,失信惩戒应该是针对弄虚作假不真诚、欠钱不还的人来的。 那为何那些扰乱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人也按“失信黑名单”惩 戒?这样做合适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老人再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在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遗产完全由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
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遗产由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除上述继承人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当然,也可以按各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方式分割。在协商不成有争议的情况下,可到法院起诉,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分割: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什么是失信联合惩戒啊?一般都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规定,被纳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不能享受24项来自政府各个部门的优惠和便利。主要的惩戒措施有: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估等级;取消或限制税前扣除资格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资格;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申请科技扶持项目;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作为限制融资或授信的重要参考。限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失信慈善组织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奖励予以撤销;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等24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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