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于XX正是利用这一情况,以“未收到款项”“高利贷”“无还款能力”等理由进行抗辩。2020年执业的张书雯接手此案后,聚焦证据规则这一关键环节,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指导原告整理并提交关键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张书雯接案后,立即指导原告秦XX整理相关证据。张书雯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她深知在这种无转账凭证的现金借款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她指导秦XX提交借条、通话记录等证据,试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2021年X月XX日,张书雯向法院提交证据后,法院初步认为证据虽能证明借款关系,但现金交付的证明力不足。张书雯随即补充说明,通话录音中于XX妻子对借款及还款事实的确认,能够补强现金交付的证明力。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条款,说明该通话录音具有证明借款事实的效力。经过重新审查,法院认可了张书雯的观点,确认了借款事实。
对于逾期利息的问题,张书雯准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她向法院提出,因被告自2015年下半年起经催要仍未还清欠款,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按照年利率3.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书雯的请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偿还35,000元,尚欠65,000元未还。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2.5元。张书雯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原告秦XX维护了合法权益,实现了债权的有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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