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红河XX县的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中,委托人李XX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案件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9013.5799克,是建州以来查处的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运输毒品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李XX亲属委托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贾小燕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她第一时间会见李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还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贾小燕律师对案件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结合案件细节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
贾小燕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一系列核心辩护意见。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因为李XX等人多次尝试提取毒品均未成功,毒品始终未脱离公安机关控制,未实际进入流通环节,依法可对李XX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她指出李XX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此外,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宽处罚。她还强调李XX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毒品虽数量较大但含量较低,且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量刑应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且李XX的前科犯罪与本次毒品犯罪性质不同,且缓刑考验期已届满,该前科情节对本次量刑的影响应有限考量。
贾小燕律师在庭审中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着重向法庭阐述李XX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李XX予以减轻处罚。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贾小燕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全面审查。除对运输毒品罪未遂的意见未予采纳外,对其余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法院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李XX系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李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结果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实现了对李XX的从轻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贾小燕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作用。她通过全面、细致的案件梳理和法律分析,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辩护要点,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贾小燕律师保障了委托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利,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在庭审中充分质证,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她制定的针对性辩护策略,为法庭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了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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