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先生原本以为,自己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会按规定赔偿。毕竟车辆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保障。他甚至觉得,这事儿走保险流程就能解决,没什么大不了的。
然而,刘先生逃逸后,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尝试自行与保险公司沟通,希望能顺利拿到赔偿款。但保险公司坚称,刘先生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他们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瞬间陷入困境,他不仅身体饱受伤痛折磨,还面临着经济上的巨大压力,焦虑和绝望笼罩着他。
在四处碰壁后,孙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李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擅长交通事故等领域的纠纷。
李律师仔细梳理案情时,发现了关键细节:刘先生和刘先生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而且在一审中,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这个细节能扭转案子走向,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固定证据,李律师翻找了相关保险合同、购买记录等资料,查看是否有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告知。同时,让刘先生和刘先生回忆购买保险时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刘先生逃逸,他们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李律师则据理力争,指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43X3元。孙先生原本紧张的心,在听到判决结果后,终于释然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
第一,购买保险时,要仔细查看保险条款,确保自己清楚了解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
第二,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收集和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如保险合同、医疗记录等。
这个案子让我们明白,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很关键。李泽宇律师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被忽略的点,帮助孙先生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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