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漩涡中,上诉人蔡X面临着一审判决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的困境。蔡X认为利息计算方式存在问题,且部分利息已过诉讼时效,然而一审判决并未支持她的观点。在这场关乎权益的纷争中,蔡X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上诉维权。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近20载,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作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苏湖城律师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地位,同时他还担任着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
在接受蔡X的委托后,苏湖城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他指出,双方虽约定利息按2分利算,但并未明确是按月息2%或者年息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然而原审判决却未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直接认定“原告主张按月利息2%计算符合民间借贷习惯”,并据此支持了本案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这显然是错误的。苏湖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从法律条文的角度为蔡X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同时,苏湖城律师还依据《合同X》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的规定,提出2011年4月22日前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被支持。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试图为蔡X争取最大的权益。苏湖城律师不仅在实务中表现出色,在教育与学术领域也颇有建树。他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还作为副主编参与编著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企业经营365个法律痛点解决之道》、《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等企业法律实务系列丛书。他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成就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其个人执业事迹曾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
然而,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之规定,原审法院参照民间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借款月利率为2%,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利息的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起算。因讼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诉讼时效应自被上诉人陈X于2013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开始起算,故上诉人主张2011年4月22日前利息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此次上诉未改变判决结果,但苏湖城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依据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风格严谨细致,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苏湖城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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