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2020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在XX县X工地,马XX与戚XX作业时,因电线扯脱和史X1、史X2等人激烈争吵,随后冲突升级为肢体动作,马XX和戚XX致使史X1受伤。经鉴定,史X1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次日,马XX接到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起初因慌乱未完整如实供述。3月23日,马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昆明市XX区看守所。马XX家属委托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的程隆银律师为其辩护。此时,XX县人民检察院已以故意伤害罪对马XX、戚XX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马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马XX是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但初期未如实供述,后续才逐渐配合调查。原告主张马XX初期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被告辩称,马XX虽初期供述有问题,但后来积极配合,且是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法院最终认定,马XX虽初期未如实供述,但自动到案的行为表明其有一定的认罪悔意基础,且后续积极配合调查,可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因为自首的认定不仅看初期供述情况,更要综合考虑到案主动性和后续表现。
(二)马XX是否属于初犯、偶犯
法院查明,马X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原告未对此提出异议。被告强调马XX此次犯罪是因工地琐事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属于初犯、偶犯。法院采信了被告的理由,认为马XX无前科,此次犯罪是偶然情况,主观恶性不大,这一情节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法院查明,马XX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最终马XX、戚XX共同赔偿史X1人民币68000元,且款项已全额支付,史X1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原告未反对赔偿事实,但认为不能仅因赔偿就大幅从轻处罚。被告主张赔偿并取得谅解能有效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害,应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赔偿并获得谅解是重要的从轻情节,它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了马XX的悔罪态度,所以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马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生活中遇到矛盾冲突,一定要控制好情绪,避免冲动行事,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幸涉及刑事案件,要第一时间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事实,积极争取从轻处理。另外,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也是减轻刑罚的重要途径。
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马XX最终获得缓刑判决,避免了被监禁的后果,这得益于他自身的悔罪表现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因素。程隆银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程隆银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办理过200多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抓住案件关键,制定出“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辩护”的有效策略。在他的努力下,马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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