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后,顺利完成工程并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共计222276.10元。然而,被告一却迟迟未支付这笔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此时,原告手中虽有施工合同,但结算资料零散,验收记录也不完整,对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明确证据支撑,处于明显的信息和证据劣势。
在原告一筹莫展之时,于20XX年初找到了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陈明祥律师。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百件,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陈明祥律师深知在这类纠纷中,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是胜诉的关键,他决定先全面梳理手头现有的证据。
距离诉讼时效届满还剩60天。第1天,陈明祥律师完成委托手续,当天便开始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等文件,初步标注出证据中的关键信息。第2天至第10天,他前往相关部门调取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工商信息,详细了解被告二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和公司财产状况。第11天至第20天,陈明祥律师实地走访工程现场,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收集补充了一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细节证据,完善验收记录。第21天至第30天,他依据整理好的证据材料,确定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31天,陈明祥律师向安徽省宣城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2天至第50天,陈明祥律师为庭审做准备,模拟庭审情况,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准备相应的质证意见。第51天,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而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第52天至第60天,陈明祥律师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阶段,陈明祥律师已在诉讼期间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的部分财产申请了保全措施。他告知原告,如果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依据保全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财产,为当事人保留了实现权益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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