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环节对于案件走向起着关键作用,尤其是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以及犯罪情节的考量。检察院需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而证据和情节的认定就成为了决定案件结果的核心因素。2021年开始执业的沙璇律师,凭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沙璇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阅卷工作。自2021年执业以来,沙璇律师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拥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她仔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对唐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
之后,沙璇律师与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她向检察院提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采取的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检察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沙璇律师随即补充理由,附上唐某自首的相关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和解协议以及赔偿凭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说明唐某符合不起诉条件。
经过深入审查和不公开听证,检察院最终认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采取的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沙璇律师在唐某盗窃罪案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通过与检察院的有效沟通和充分举证,成功为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