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的坚强后盾。刘俊宏律师,就是这样一位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保驾护航的法律战士。
曾有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后,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刘俊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针对本案核心的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他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这一系列精准的抗辩策略,并非凭空而来。刘律师有着3年刑事检察经验,这段经历让他熟悉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全流程,对法律条文和证据的运用有着深刻的理解,所以才能在面对这起复杂的名誉权纠纷时,迅速抓住关键要点。
在抗辩中,刘律师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同时,他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他的严谨和专业,在法庭上展现得淋漓尽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刘俊宏律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有着1年公司法务经验、3年刑事检察经验和2年执业律师经验。他不仅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表现出色,在执业以来,还代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及刑事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曾代理某大型企业合同纠纷案,通过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办理过多起各类刑事案件,不乏不起诉或从轻处罚以及无罪的典型案例。
此外,刘律师还担任六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与法治建设,现任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还长期作为瓮安县法治校园讲课志愿者,为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致力于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
刘俊宏律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学习新法规、新政策,提升专业素养。未来,相信他将继续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守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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