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某是一名大学本科学生,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唐某手中缺乏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在面对可能的刑事处罚时,陷入了极度困境。2024年6月,唐某及其家属来到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此时距离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关键节点仅剩15天。
接手此案的是沙璇律师,她自2021年执业至今,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案件。沙璇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明当事人的从轻情节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她没有急于与检察院沟通,而是先全面收集唐某的相关证据。
第1天,沙璇完成委托手续,当晚详细查阅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标注出12条与唐某自首相关的信息。第2天,沙璇联系了唐某的同学和老师,获取他们关于唐某平时表现良好的书面证言。第3天,沙璇前往唐某自首的派出所,调取了唐某自首时的原始记录,并请民警出具了相关证明。第4天,沙璇与唐某沟通,指导他书写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收集了他的认罪悔悟材料。第5天,沙璇联系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经过多次协商,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书。第6天,沙璇整理所有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阐述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第7天,沙璇将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并与检察官进行了面对面沟通。第8天至第12天,沙璇持续与检察院保持联系,跟进案件进展,补充相关证据和解释。第13天,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第14天,沙璇在听证会上充分阐述唐某应不起诉的理由,回应了检察院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提问。第15天,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2024年7月,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虽然唐某已获得不起诉的结果,但沙璇律师提醒唐某,若被害人后续反悔并提出申诉,唐某仍需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沙璇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已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和备份,为唐某保留了应对后续可能情况的权利,以保障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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