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继承人靳X于2018年7月去世,生前与原配何X育有多名子女,其中包括原告金X和被告金X2、靳X1、靳X2。涉案房屋是靳X与何X的夫妻共同财产,何X于2008年去世且未留遗嘱。后来房屋遭遇棚户区改造,被告靳X1、靳X2以1996年的遗嘱为由,擅自处理拆迁事宜,占有补偿款和安置房,还控制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抚恤金和丧葬费,拒绝与原告分割。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周科兵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靳X1、靳X2辩称,遗嘱指定房屋由他们继承,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且已支付原告5万抚恤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张X放弃继承权,被告金X2保留继承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1996年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涉案财产的性质与分割以及原告是否存在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
周科兵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调取了被继承人的婚姻登记、房屋产权、征收安置协议、银行流水、社保抚恤金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律师指出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原配遗产份额,有力反驳了被告遗嘱全部有效的抗辩。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和已付清款项的主张,律师通过证据进行了有力回击。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屋为靳X与何X的夫妻共同财产,何X的50%份额应法定继承,靳X最终拥有60%份额,其余40%归四名子女。1996年遗嘱仅对靳X自有60%份额有效,何X遗产部分应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为遗产,抚恤金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四子女各享有25%份额,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万应在相应份额中抵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靳X1向原告支付房屋继承折价补偿款48987.6元,被告靳X2支付存款、抚恤金继承份额2985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遗嘱的效力范围,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其次,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财产流水、协议、身份关系证明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尊重法律规定,摒弃“出嫁女儿不继承”等传统陋习,维护子女平等的继承权。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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