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涉及燃气供销合同的纠纷案件,上诉人是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某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上诉人的关联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上诉人超付气款后,被上诉人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却被一审驳回,随后提起上诉。
在一审中,上诉人最初掌握的证据相对有限,没有充分证明自身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也难以有力反驳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这两个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诉求。
胡潇律师介入二审后,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针对性地提交了燃气经营许可证,以此证明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案涉合同是有效的。同时,他还提交了聊天记录,这些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始终在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在庭审中,这些新提交的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可能会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对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也可能提出异议。胡潇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质证理由。他强调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合法有效的,能够证明上诉人具备经营资质;聊天记录是双方真实沟通的体现,足以证明上诉人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需在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同时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求及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胡潇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用了明确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资质证据,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持续主张权利的证据,以此应对诉讼时效的问题;并且善于通过提交关联性强的证据,全面有力地反驳对方的观点,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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