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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关键程序点。被告苗女士以原告徐先生不让其探望孩子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2020年执业的赵月亮律师接手此案后,紧紧抓住离婚协议这一关键证据,主张协议中“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赵月亮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2020年执业的他,虽执业时间不长,但已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他第一时间申请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仔细研究离婚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据。他发现,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这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20年XX月XX日,赵月亮律师代表原告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被告苗女士辩称因原告不让其探望孩子,所以没有义务协助。赵月亮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探望权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遵守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套房屋虽拆迁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因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享有。现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被告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苗女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徐X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赵月亮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他始终围绕离婚协议这一核心证据,运用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理由,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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