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来,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很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处理辩护工作。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的主张: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为自己构成自首。
公诉机关的观点:未明确对自首情节提出异议,但主要强调其犯罪行为。
法院查明: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法院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及影响
张某的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考量:将其认罪认罚作为量刑建议的参考因素之一。
法院查明:张某签署了具结书且庭审态度良好。
法院认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三)张某的社会危险性及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张某的情况: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无违规行为。
公诉机关的判断:认为可适用缓刑,但需综合考量。
法院查明:张某无不良记录且遵守规定。
法院认定: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三、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退赔等行为,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所以,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学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办理张某的案件时,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当事人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缓刑。正是这种对案件的认真负责和专业能力,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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