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旦确定合同相对方,责任归属也就有了明确指向。本案中,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及返还管理费,被告C是否为合同相对方成为争议焦点。2020年开始执业的卓玛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紧紧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关键,展开了一场精彩的维权行动。
卓玛律师接案后,迅速申请全面查阅案件卷宗。2020年执业至今,卓玛律师已承办案件逾500起,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她仔细分析每一份证据,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卓玛律师与法院及各方进行了多轮沟通。首先,卓玛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卓玛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强调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认可了卓玛律师的观点。
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卓玛律师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法院最初认为需综合考量。卓玛律师引用相关证据规则,指出这些证据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质证意见,否定了这些证据的效力。
在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方面,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起初认为责任划分需进一步明确。卓玛律师依据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详细阐述原告施工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等问题。最终法院明确了原告的主要责任,减轻了被告方的责任。
同时,卓玛律师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该转包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关于管理费的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卓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被告C免除了千万级付款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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